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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温宪美与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宪美,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513号原告:温宪美,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港兴一路齐鲁外包城(四期厂房)5号209、210。法定代表人:韩盟。原告温宪美与被告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温宪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宪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宪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温宪美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