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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催2号申请人: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以南、浒金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陈兴军,总经理。申请人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5123198(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11日,出票人为石家庄杰克福克斯时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亿兴服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翟营南大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生    春审判员 殷志江人民陪审员王沛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晓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