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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海军、林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林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林素荣,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与被执行人林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素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其持有的在安徽省休宁县童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35%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目前暂缓处置。2017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对林素荣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