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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东莞雄昌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大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雄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大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14号原告东莞雄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晓兰,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石兰,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雄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慧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秀(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