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州梦之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梦之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10号原告郑州梦之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3层1303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慧。委托代理人付振成,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马占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梦之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园区(北区),属于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服务合作合同》中双方对管辖地点约定不明确,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园区(北区),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