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殷昌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殷昌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910号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3906312D(1-1)。法定代表人:汪安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昌胜,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昌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