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翟军与韩双明、苗美霞、韩世飞、朱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军,韩双明,苗美霞,韩世飞,朱生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翟军,男被执行人韩双明,男被执行人苗美霞,女被执行人韩世飞,男被执行人朱生堂,男本院执行的翟军与韩双明、苗美霞、韩世飞、朱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韩双明、苗美霞共同偿还翟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农历正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韩双明、苗美霞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韩世飞、朱生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40元、申请执行费4630元,由被执行人韩双明、苗美霞、韩世飞、朱生堂共同负担。被执行人许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成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