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辉勇、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勇,游建华,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辉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游建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敏,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辉勇与被执行人游建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我院对另案[(2015)岚执字第232号]中被执行人游建华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房产经过以物抵债程序后共获得执行款953482元,在扣除本案相应的执行费、诉讼费后,申请人郑辉勇分得26629元。现另一被执行人林敏名下与他人共有城东小湖的房屋,但该案尚未达到拍卖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闽0128民初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