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0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1至2个月内能够办理信用卡贷款为由,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杨某处收取人民币共计11500元,从被害人李某1处收取人民币2500元,所骗钱款用作日常开销,后与杨某、李某1失去联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案件异地移送羁押期限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本院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员马维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