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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韩小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韩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3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光明路南段。负责人王小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姬宏希,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被执行人韩小东,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3-29003490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500元,共计1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现场查获被执行人韩小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于同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申请执行人询问了被执行人,调取了被执行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信息,认定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代码1005、1348、1717,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汤公交催字[2017]1000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韩小东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3-29003490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500元,共计10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小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加山审 判 员  张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方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翌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