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法定代表人:蒋美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驰,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肖驰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肖驰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行人肖驰所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吴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舒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