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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翠娇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翠娇,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495号原告:谢翠娇,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黎敏,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谢翠娇诉被告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巫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