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涛与杨文、汪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杨文,汪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初79号原告黄涛,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黎川县。被告杨文,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黎川县。被告汪国友,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黎川县。原告黄涛诉被告杨文、汪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汪国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涛诉称,二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9月25日,二被告转让了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村大街的木桶饭店,约定转让费一共11万元,当时支付了9万元,剩下2万元转让款在当年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并未支付该笔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该店面转让款2万元。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黄涛店面转让款2万元人民币,到年底还清,2016.9.25杨文、汪国友”。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村大街租赁了店面开办木桶饭店,同年9月25日原告将该木桶饭店(含店面装修、设备等)转让给被告杨文、汪国友,约定转让费一共11万元,当日被告支付了9万元转让费,余款2万元二被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在当年年底付清,但至今二被告并未支付该笔店面转让款。本院认为,原告将所经营的木桶饭店转让给二被告,双方议定了转让款,原被告均应按双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受让木桶饭店后,应当按双方约定支付店面转让款,但二被告至今未付清尚欠款项,二被告的行为违反约定,现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该款。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汪国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涛店面转让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杨文、汪国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鄢少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