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星利与吕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星利,吕宏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70号原告:马星利,男,1950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吕宏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马星利诉被告吕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2200元,以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了原告劳务费600元,2017年4月25日,原告马星利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星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星利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