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俄波泽郎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波泽郎,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8执39号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8-02号。法定代表人:彭凌波,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动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俄波泽郎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