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9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与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李盛锋,戴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RLN7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易居时代公寓2-3号二楼205室。主要负责人:曹海啸,该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7938-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村。法定代表人:戴香琴。被执行人: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97030-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安路。法定代表人:陈利有。被执行人:李盛锋,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戴香琴,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李盛锋、戴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1176.71元、并偿付截止2015年12月28日的罚息人民币767380.83元,以及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501176.71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收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4630元;三、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李盛锋、戴香琴对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李盛锋、戴香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669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李盛锋、戴香琴负担人民币544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将上述债权予以转让,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但因下落不明,均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线索。另查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曾执行多起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李盛锋、戴香琴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李盛锋、戴香琴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437677.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