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飞,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39号原告白云飞,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刘亮,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