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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飞,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39号原告白云飞,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刘亮,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