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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汤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汤书兰,徐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汤书兰,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徐鲁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汤书兰、徐鲁明[(2016)浙0205民初25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5执1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