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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清慧与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九分店、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29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杨清慧,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九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荣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翔,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慧,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静,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九分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余幼华。上诉人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清慧、原审被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九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上诉人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利平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