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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王令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王令涛,齐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顺河街169号。负责人:赵敏,行长。被申请人:王令涛,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齐艳新,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