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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立荣与栾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荣,栾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633号原告:魏立荣,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栾永利,男,4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荣与被告栾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荣撤回对被告栾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