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立荣与栾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荣,栾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633号原告:魏立荣,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栾永利,男,4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荣与被告栾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荣撤回对被告栾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