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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1、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冯某某,李某2,成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霓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霓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2,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霓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某某,女,193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李某1、冯某某、李某2因与被申请人成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1、冯某某、李某2申请再审称,夫妻登记结婚,按常理应当推定会开始及维持共同生活,成某某诉请要求返还彩礼,则应当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在成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而李某1等提供了机票、签购单、淘宝和信用卡地址等证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且双方日常开销由女方从彩礼钱支出的情况下,原审认定“未共同生活”缺乏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对彩礼款项认定为购房款、并将是否长期共同生活作为退还彩礼的依据均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成某某提供汇款单载明的付款用途,结合李某1为女儿李某2购房的付款情况分析,系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是成某某为其外孙(XIAERIC)与李某2结婚购房所需给付女方父亲李某1的款项,李某1等主张给付20万元是为双方日常消费之用依据不足。该款系成某某在李某2与其外孙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之前给付女方,房屋购置后登记在李某2名下。之后,李某2与其外孙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三个月后即协议离婚,所购婚房尚未装修完,也未举办婚礼。综合考虑系争款项的购房用途、婚房登记使用及双方婚后生活的实际情况,原审对成某某主张返还20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某1、冯某某、李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1、冯某某、李某2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