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谭国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谭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2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袁学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唐伯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施新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国华,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珠国土香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谭国华于2016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珠海市××××区前山界涌白石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占地共约2.52亩(1677.03平方米)。其中,建设铁皮棚占地约1.9亩(1267.34平方米),建设水泥道路占地约0.37亩(245.48平方米),占用空地约0.25亩(164.21平方米)。该地块在《珠海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上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谭国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谭国华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人民币8385.15元。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谭国华缴纳了罚款人民币8385.15元。由于被执行人谭国华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珠国土香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组织机构代码;3、行政处罚告知书;4、听证告知书;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现场照片;7、询问笔录;8、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及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9、现场笔录;10、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送达回证;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珠国土香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谭国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珠国土香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杜满秀审判员 邓云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依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