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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纪某与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永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54号原告纪某,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永某,女,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