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彪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606-3号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易景国际花园。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东楼。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以划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韩健银行存款28163500元。二、划拨时将该款划拨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