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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与被告邵连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邵连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90号原告: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法定代理人:张玉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龙,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连义,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七彩路28小区平房4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与被告邵连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沈阳威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