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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永光、赵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光,赵来芝,庄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光,男,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赵来芝,女,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庄战强,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郭永光、赵来芝与庄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