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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胡德全申请执行胡庆龙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全,胡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全,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庆龙,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全与被执行人胡庆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2016)黔0524刑初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庆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胡庆龙赔偿申请执行人胡德全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300元,交纳执行费1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胡庆龙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时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刑初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义林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