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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德庆县回龙镇敬老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庆县回龙镇敬老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特1号申请人:德庆县回龙镇敬老院。住所地德庆县回龙镇戴垌村委会牛茵村。法定代表人:林小莉,院长。申请人德庆县回龙镇敬老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德庆县回龙镇敬老院称:陈妹,女,1927年12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德庆县回龙镇升平村委会钳迳村人。于2009年6月入住回龙镇敬老院。2013年1月15日下午2时左右陈妹私自出走,当天下午2时30分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不见陈妹便立即寻找,同时向回龙镇府分管领导报告。回龙镇政府立即组织镇、村干部及群众30多人到处寻找陈妹,并于当天下午4时报警。2013年1月16日早上,回龙镇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寻找下落不明陈妹的工作,组织镇、村干部、群众及回龙派出所民警等80多人进行分片寻找,并在2013年1月18日起在公安网、德庆电台登报,张贴寻人启事等多种形式发布陈妹下落不明的寻人启事。经连续多方寻找,遗憾的是陈妹至今下落不明。回龙镇敬老院在2016年4月向德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妹失踪。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2016)粤1226民特3号判决书己宣告陈妹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84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宣告陈妹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因你单位于2016年4月27日已向本院起诉请求宣告陈妹失踪,本院亦已在2016年8月18日以(2016)粤1226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陈妹失踪。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应自2016年8月18日起满4年才可向本院提起宣告陈妹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庆县回龙镇敬老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