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王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王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678号原告李海龙,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三河市。被告王臣,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李海龙与被告王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