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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小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英,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杜小英,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杰,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杜小英与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小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杰给付借款18500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262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杜小英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18500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262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杜小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赵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诗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