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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鸿灵与叶春炎、陈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灵,叶春炎,陈启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583号原告:郑鸿灵,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叶春炎,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启寿,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郑鸿灵与被告叶春炎、陈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绍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鸿灵,被告陈启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春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鸿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春炎、陈启寿偿还郑鸿灵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2月28日结欠利息5200元,另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日,叶春炎、陈启寿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郑鸿灵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120天,借款人应当于2015年4月2日偿还。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6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利息5200元,叶春炎向原告出具借条(实为欠条)。2016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现原告要求收回借款及所欠利息,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利益,特提起诉讼。诉讼中,郑鸿灵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借条两张,证明借款2万元及结欠利息5200元的事实。陈启寿辩称,借款2万元是叶春炎借的,我实际上是担保人,不知道为什么借条上变成借款人。叶春炎在昨天又通过别人转账给郑鸿灵5000元用于支付本金。叶春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本院对郑鸿灵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郑鸿灵所提供的借条2张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借款2万元及结欠利息52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另查明,叶春炎在2017年4月24日(开庭前一日)通过他人向郑鸿灵支付5000元。郑鸿灵认为该款作为结欠利息5200元部分,表示结欠利息5200元视为结清并不再主张。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鸿灵与叶春炎、陈启寿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证,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郑鸿灵要求叶春炎、陈启寿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叶春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叶春炎、陈启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鸿灵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叶春炎、陈启寿负担200元,郑鸿灵负担41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绍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玮钰(代)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