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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迎与王营营、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王营营,王某,王乃国,李新英,刘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韩延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624号原告李迎,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黄东村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端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营营,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王某。法定代表人王营营,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系王某之母。被告王乃国,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刁口乡渔民村村民,现住。被告李新英,女,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刁口乡渔民村村民,现住。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北宋镇刘城村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田超,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栋。负责人:赵国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鉴,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被告韩延鹏,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韩北村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与被告王营营、王某、王乃同、李新英、刘建军、韩延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迎承担。审 判 长  董润波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宋绍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