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陈维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维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77号罪犯陈维瑜,男,1965年4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0)雨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对陈维瑜判决的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陈维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与前犯受贿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5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2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维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维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陈维瑜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0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十二万元已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维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