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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赵英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赵英凯,张耘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041号原告: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9幢。法定代表人:陈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毅,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晋州市东环路。法定代表人:赵英凯。被告:赵英凯,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生。被告:张耘松,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赵英凯、张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富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海宁人民陪审员  朱贵珍人民陪审员  胡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陆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