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卜国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卜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600423578XY。法定代表人李德珍,局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城后路**号。委托代理人盛芹,微山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股股长。被执行人卜国庆,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微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微环罚字【2016】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4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盛芹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卜国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微环罚字【2016】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卜国庆。被执行人卜国庆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微环罚字【2016】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微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微环罚字【2016】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吴长礼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建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