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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实鸿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雪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实鸿贸易有限公司,张雪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56号申请人:成都实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元华二巷**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罗湘成。委托代理人:杨义,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沁娟,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张雪辉,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瑞思路***号金控时代广场*号楼东塔楼的*****楼。负责人:宋绍富。申请人成都实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实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雪辉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3907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保全提供等额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实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雪辉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3907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