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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344号原告:冯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25日以其准备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