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运计与被告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计,段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562号原告:周运计,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永林,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运计与被告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运计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经在庭室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运计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计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运计负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