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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运计与被告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计,段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562号原告:周运计,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永林,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运计与被告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运计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经在庭室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运计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计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运计负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