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与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龚林、徐华福、谢福康、王福元、谢福林、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龚林,徐华福,谢福康,王福元,谢福林,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桑园镇下街17号。负责人:胡征兵,主任。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邛崃市固驿镇仁寿村。法定代表人:龚林,经理。被执行人:龚林,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徐华福,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谢福康,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王福元,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谢福林,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龚林、徐华福、谢福康、王福元、谢福林、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2016)川018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龚林、徐华福、谢福康、王福元、谢福林、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753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龚林、徐华福、谢福康、王福元、谢福林、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尚未受偿的753692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禾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龚林、徐华福、谢福康、王福元、谢福林、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 胜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