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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同会、董淑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同会,董淑芹,陈贵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21号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65732775F11),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青鱼滩村。法定代表人:黄永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同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董淑芹,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第三人:陈贵英,女,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同会、董淑芹、第三人陈贵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5元,由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本明人民陪审员  王子建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