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洁,杨文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洁,杨文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16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令,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莉,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洁,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文隆,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洁、杨文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