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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于广军、陈胜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于广军,陈胜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969号原告:刘建华,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广军,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陈胜兰,女,1973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刘建华与被告于广军、陈胜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姚晨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