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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序鸿与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序鸿,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周序鸿,男,193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竞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幢5层B620。 法定代表人侯兴平,总经理。 原告周序鸿与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序鸿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968万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晶 代 理 审 判 员   史 锐 代 理 审 判 员   崔 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