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7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德胜、张继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胜,张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7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德胜,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继祥,男,1940年1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胜与被执行人张继祥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淄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