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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洛阳优甫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洛阳红雨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跃丰压铸有限公司、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王林涛、王干强、翟维格、王秀群、郭彦彦、王君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优甫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洛阳红雨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跃丰压铸有限公司,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王林涛,王干强,翟维格,王秀群,郭彦彦,王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异13号案外人:苗玲香,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石会升,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法定代表人:秦林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优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碧桃路1号嘉汇城小区5-3-1001.法定代表人:王秀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长城花苑22幢104号。法定代表人:王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红雨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法定代表人:王干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市跃丰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瓦东村。法定代表人:翟维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第1-10幢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送庄镇送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彦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林涛,男,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王干强,男,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翟维格,女,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王秀群,女,伊川县。被执行人:郭彦彦,女,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王君涛,男,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优甫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洛阳红雨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跃丰压铸有限公司、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正泰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王林涛、王干强、翟维格、王秀群、郭彦彦、王君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2016)豫03执18号一案中,案外人苗玲香于2017年1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苗玲香称:我于2014年6月9日和王君涛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王君涛名下的位于洛阳市太康路长城花苑11-2-202的房产分配给我,因王君涛一直推诿拖延,所以该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我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产,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将该房产查封,我认为虽然该房产仍登记在王君涛名下,但离婚协议已将该房产分配给我所有,法院不应再当作王君涛的财产予以执行,故申请洛阳中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豫03执18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君涛名下位于洛阳市太康路长城花苑11-2-2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2019**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另查明,案外人苗玲香和王君涛于2014年6月9日在洛阳市伊川县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将涉案房产分配给苗玲香所有。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君涛没有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封其名下资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案外人苗玲香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查,苗玲香和王君涛虽通过离婚协议将涉案房产分配给苗玲香所有,但该协议的效力应仅及于苗玲香和王君涛之间,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动产物权所有人的变动仍需通过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故案外人苗玲香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苗玲香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予洛审判员  于庆民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