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知岗申请执行董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知岗,董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贾知岗,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董云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贾知岗申请执行董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756-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