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知岗申请执行董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知岗,董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贾知岗,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董云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贾知岗申请执行董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756-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