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远、朱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远,朱莉,楼晓霞,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远,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莉,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晓霞,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5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上诉人陆远、朱莉因与被上诉人楼晓霞、原审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陆远、朱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远、朱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