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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贺永强与东莞豪丰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强,东莞豪丰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61号原告:贺永强。被告:东莞豪丰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6456975C。法定代表人:余家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嘉威,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健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贺永强诉被告东莞豪丰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邝文健人民陪审员  吴金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桂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