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与邵爱美、沈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邵爱美,沈永金,章方良,邵和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808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中心街,组织机构代码77935198-9。负责人:杨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剑,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邵爱美,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沈永金,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章方良,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邵和吉,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诉被告邵爱美、沈永金、章方良、邵和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邵爱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8.91‰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3.36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沈永金、章方良、邵和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委托代理人金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爱美、沈永金、章方良、邵和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6日,被告邵和吉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自愿为原告向被告邵爱美在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5月27日,被告沈永金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自愿为原告向被告邵爱美在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6月30日,被告邵爱美作为借款人、被告章方良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852112016001814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9万元,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91‰,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不调整;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章方良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邵爱美发放贷款29.9万元后,被告足额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各被告均未偿还。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浙03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永金名下的坐落于状元镇××龙××公寓××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037872,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5)第2-901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永金名下的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浙C×××××)。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爱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借款本金29.9万元及期内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8.91‰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超过2019年6月21日)。如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超过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9年6月21日的,则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365‰计收逾期利息;二、被告章方良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方良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爱美追偿;三、被告邵和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其于2015年5月26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30万元为限),被告邵和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爱美追偿;四、被告沈永金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其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30万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邵爱美、沈永金、章方良、邵和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介森 搜索“”